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 第五节 风险隔离第四十二条保险集团公司与其股东、成员公司之间,以及成员公司之间,在资金筹措、使用等方面原则上应当独立运作,不得违规开展资金的集中运营。制定机关金融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