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 第三节 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审慎设置各维度风险限额、超限额处理措施和调整机制,避免过度依赖任何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行业等。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 第三节 集中度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审慎设置各维度风险限额、超限额处理措施和调整机制,避免过度依赖任何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行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