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 第三节 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健全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审慎设置各维度风险限额、超限额处理措施和调整机制,避免过度依赖任何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行业等。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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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