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 第二节 全面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流动性监测,督促成员公司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应急融资机制,防止流动性问题演化为清偿问题。
成员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防止风险蔓延和损失扩大。
- 制定机关
- 金融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 第二节 全面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流动性监测,督促成员公司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应急融资机制,防止流动性问题演化为清偿问题。
成员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防止风险蔓延和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