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并表管理内容 /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至少每2年对并表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一次内部审计,评估并表管理范围是否完整、成员公司对集团重大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向董事会报告。

制定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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