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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