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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