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