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