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