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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