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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