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配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 (三)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虚假材料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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