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发现有影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通知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改正,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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