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