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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