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个工作日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当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以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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