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三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整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