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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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