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企业类科普基地是指从事污水、废气、土壤、固体废物等处理处置的污染治理型企业和践行绿色发展、从事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环境友好型企业。申报企业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核心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展示传播内容符合本单位专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三)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四)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单位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五)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5000人次以上;
(六)配备2名以上专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七)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