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是指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场地,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申报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拥有典型的自然景观体系,已获得4A级及以上国家旅游景区资质;

(二)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或专业性户外影视设施;

(三)室内展示内容应根据单位资源优势,紧扣生态环境主题,传播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四)室内外展示内容相匹配,设有通俗易懂的生态环境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生态环境导游词、科普标识等;

(五)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每年定期对讲解员、导游进行生态环境科普培训;

(六)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10万人次以上,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活动;

(七)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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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