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三)建有生态环境科普展示场馆,展示内容与技术手段在同类性质单位居领先水平;
(四)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五)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部门,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六)具有年度生态环境科普工作计划;
(七)具有固定的生态环境特色科普活动;
(八)具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科普场馆的运行和科普活动的开展;
(九)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生态环境科普宣传作品的能力;
(十)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