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普基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三)建有生态环境科普展示场馆,展示内容与技术手段在同类性质单位居领先水平;

(四)面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

(五)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部门,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六)具有年度生态环境科普工作计划;

(七)具有固定的生态环境特色科普活动;

(八)具有稳定的科普工作经费,保障科普场馆的运行和科普活动的开展;

(九)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生态环境科普宣传作品的能力;

(十)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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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