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其他有损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已命名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其他有损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