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与计划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其他有损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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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