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特色,主要针对青少年的培训学校、实践科普基地等单位。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教育和实践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m2,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m2;
(三)室内外开放场所设有参观通道、生态环境科普标识;
(四)教学大纲设有生态环境教育版块,配备生态环境科普特色教材,传授的生态环境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
(五)拥有2名以上从事生态环境科普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建有科普教育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六)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培训学生5万人次以上。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