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或生态环境友好型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环境监测站(中心)等单位。申报科研院所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展示传播内容具有鲜明的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室内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200 m2,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三)具有用于公众开展生态环境实验、互动体验的开放场所;

(四)对公众开放的实验室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及解说词;

(五)定期开展接待公众参观,举办生态环境科普活动;

(六)平均每周至少开放1天,年接待公众5000人次以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