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是指体现生态环境友好的各行业产业园区,如物流园区、科技园区、文化创意园区、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等。申报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一)展示传播内容结合行业特点,体现生态环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态环境科普展厅,展示面积不低于500m2,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影视报告厅;

(三)设有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生态环境科普标识,具有体现行业特色的生态环境解说词;

(四)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1万人次以上。

(五)配备3名以上专职生态环境科普人员。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科技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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