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 (二)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明材料。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材料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