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赔偿申请、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 (二)不配合或者阻挠国家赔偿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上缴追偿赔偿费用的; (五)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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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