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款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