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情况及相关材料,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参加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费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将追偿的赔偿费用上缴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