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二节 审查

第四十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