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复议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其他方式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复议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复议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其他方式递交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