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除提交复议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复议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 (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材料及申请赔偿的证明材料; (三)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申请作出的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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