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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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