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三节 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刑事赔偿复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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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