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受理的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作出予以赔偿的决定,并载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 (二)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或者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定情形的,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按照前款第一项作出决定,不限于赔偿请求人主张的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