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财产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物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查封、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被拍卖或者变卖的,拍卖或者变卖及其价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变卖时的市场价格; (二)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经常性开支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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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