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二节 审查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 (二)死亡证明书,伤残、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赔偿请求提出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还应当审查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等。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扶养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劳动能力人,以及所承担的扶养义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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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