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一次性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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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