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