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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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