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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