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