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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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