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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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