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