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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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