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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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