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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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