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