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十条

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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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