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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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