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发布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此前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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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