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