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申请。海关总署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向中国输出粮食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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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